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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事项名称  | 
            
             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业务)登记(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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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 (三)《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 (四)《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8号); (五)《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实施的第一批省级管理事项目录》(粤府令第2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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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 
            
             (一)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登记(提交材料:一式两份) 办理申领《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需提交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申请书,并附以下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2.两名高级从业人员从业资历证明公证书、履历表和劳动合同; 3.与港口、海关进行电子数据交换的协议或港口、海关出具的不具备电子数据交换的证明文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印章确认与原件一致); 5.母公司的《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复印本(设立分支机构适用) 6.固定营业场所证明文件; 7.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基本情况表; 8.指定(委托)书。 (二)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延期(提交材料:一式两份) (按交通运输部另行通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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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条件  | 
            
             (一)有稳定的国际船舶代理业务来源; (二)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三)有固定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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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单位及地点  | 
            
             广州港务局海港分局政务服务窗口(南沙区进港大道587号1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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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决定机关  | 
            
             广州港务局海港分局初审、交通运输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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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流程  | 
            
             申请者应当报送相关资料向广州港务局海港分局提出申请---广州港务局海港分局审核——上报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审核后签发《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广州港务局海港分局收到《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后寄送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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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咨询及投诉电话  | 
            
             39099001、39099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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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救济办法  |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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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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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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