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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先进制造业与建筑业发展扶持办法

来源:撰写时间:2017-10-11字体: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的有关精神,进一步营造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打造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枢纽,加快建设广州南沙新区城市副中心,引进重大先进制造业与建筑业项目落户南沙,促进现有制造业企业转型升级,增强建筑业企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享受本办法的企业须是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我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制造业和建筑业企业。

第二条 【总部企业奖】

满足以下总部型企业认定条件之一的制造业和建筑业企业,按总部型企业的相关政策给予奖励:

(一)世界1000强、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等在南沙设立的总部或区域总部。

(二)满足下列行业营业收入及纳税总额条件:

1.涉及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与健康、新材料与高端装备、智能制造、新能源汽车、新能源与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2.其他先进制造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7亿元以上;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7000万元。

3.建筑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

第三条 【落户奖】

(一)对新落户的外资非总部型先进制造业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以上、1亿美元以上的,经认定分别给予5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在企业投产后拨付。

(二)对新落户的内资非总部型先进制造业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以上(仅限世界1000强企业投资)、2亿元以上、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上的,经认定分别给予5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12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在企业投产后拨付。

(三)对新落户的非总部型建筑业企业,具有特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具有一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第四条 【经营贡献奖】

(一)非总部型制造业企业年度新增工业产值1亿元以上、同比增幅低于8%的;年度工业产值1亿元以上、且同比增幅达到8%以上的,给予企业年度新增经济贡献10%的奖励。

(二)非总部型建筑业企业年度总产值达到2亿元以上(含2亿元)的,以年度总产值为基数,给予0.05%的奖励;年度省内产值达到2亿元以上(含2亿元)的,以年度省内产值为基数,另给予 0.1%的奖励;对年度省内产值增长的部分,以此为基数,另给予0.1%的奖励。上述奖励金额以1000万元为上限,且不超过其对我区经济贡献的80%

第五条 【提升能级奖】

非总部型建筑业企业提升为特级或一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同一等级不同专业资质的提升仅给予一次奖励,企业以某一等级资质申请企业落户奖的,不得再以同一等级资质申请提升能级奖。

第六条 【人才奖】

对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30万元以上(科研机构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20万元以上)的骨干人才,按照其个人经济贡献40%比例给予特殊人才奖励。其中,港澳籍人才可选择按照内地与港、澳地区税负差额给予奖励;外籍人才可选择按照超过15%部分税负差额给予奖励。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除享受特殊人才奖励外,还可在企业经营贡献奖中获得高管人才奖励。两项奖励总额最高为其个人经济贡献的100%。奖励金上不封顶,直接划入个人账户。

第七条 【办公用房补贴】

新落户的非总部型建筑业企业,具有特级和一级资质的,其本部在我区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按每月每平方米最高40元的标准予以场地补贴,补贴期限为3 年,每年不超过250万元;其本部在我区购置自用办公房产的,按每平方米8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800万元。对企业的办公用房补贴不超过企业实际支出。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补助】

(一)对新落户的固定资产投资(厂房、设备等非购地支出)5亿元及以上的先进制造业项目,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亿元。

(二)对现有制造业企业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增资扩产、技术改造等转型升级改造项目,项目完工当年度企业营业收入实现正增长,予以资金补助。

1、对于应用智能装备、机器人、工业大数据、增材制造等手段推动智能制造、两化融合的项目,按不高于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 4%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2、其他项目按不高于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3%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三)鼓励停产企业、低效企业或因环保须外迁制造业企业自带优质项目进行整体转型升级改造,项目总投资500万元以上且达到承诺的相关指标,按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1%给予原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按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新项目投资方奖励,最高不超过1亿元。

第九条 【技改后奖补】

加大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后奖补力度,对实施总投资500万元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项目完工前一年对我区地方经济贡献为基数,从项目完工下一年起连续三年内,给予企业对我区年度新增经济贡献 80%的奖补。

第十条 【产业联动发展奖】

鼓励区内制造业企业互相采购、促进企业联动发展,对区内企业购买区内制造业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服务,年度采购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年度营业收入同比正增长的,给予买方企业当年购买总额的 2%补贴,每家企业全年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一条 【资金配套】

对获得国家、省、市扶持资金(包括不限于产业转型升级、技术改造、节能减排等专项资金)扶持的制造业企业,分别按照资助金额的100%70%50%给予资金配套支持,最高分别不超过 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

第十二条 【其他扶持】

引进先进制造业和建筑业企业的中介机构,以及制造业和建筑业企业在科技创新、人才扶持、产业用地和企业上市等方面,享受南沙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特别贡献奖】

对具有重要带动作用或功能的企业和项目的有关奖励,可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企业应承诺在享受本政策扶持后,10年内不迁出我区、不改变在我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若违反承诺,应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予以评估修订。本办法统一由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南沙区人民政府解释。